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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承包之一:合规的内部承包必须予以保护

内部承包之一:合规的内部承包必须予以保护

      一、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制的起源

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于内部承包责任制的认识,经历了从基本否定、摇摆不定到肯定的三个阶段。

1987年10月10日,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第2条首倡国有施工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规定施工企业可以通过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

原建设部1995年1月7日颁布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8条,要求项目经理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赋予项目经理项目团队组建、施工队伍选择、对外代表施工企业、工程人财物调配管理以及经济分配等权限。

这一阶段,一般认为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之间是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12月9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加强经济审判工作的通知》首次提出企业内部的承包纠纷以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处理为原则,人民法院受理企业内部承包纠纷从严掌握。

随着施工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的推广和实施,理论界和实务界从内部承包制“违反禁止转包无效”的早期观念,逐步向“内部承包合同具有劳动合同与承包经营合同的双重属性”观念转换。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 [1993]224号 ) 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06)为标志,明确认定内部承包合同中职工与企业劳动权利义务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项目经理目标责任制是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部之间的责任、权限和利益分配、风险承担的管理目标责任制度。

随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07年11月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11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4月5日)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8月6日)等地方高院规范意见的陆续发布实施,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逐渐得到各地认可,部分高级人民法院明文规定受理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纠纷。

至今未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纠纷的系统性明文解释,只有不同时期对个案的处理意见。

 

二、内部承包合同的本质是经营权的承包

“内部承包”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至今我国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内部承包关系,但其作为一种经营模式并不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

    施工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施工企业将承包的工程交给其职工或下属机构施工,职工或下述机构要接受施工企业资金、技术、人力等方面的管理和支持,二者之间具有监督和管理关系;另一方面,施工企业与其职工或下属机构明确约定项目承包经营的利润与风险的具体分配方式,职工或下属机构享有经营决策、人事安排和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极大的自主经营权,二者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作为施工企业的职工或下属机构,接受施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是双方行政隶属关系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也是内部承包责任制的前提;通过明确双方的责权利而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双赢,是双方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根本目的。从工程的经营权由内部职工或下属机构实现这一角度来看,建设工程内部合同是工程经营权从施工企业转移到新的承包人的手段,只不过经营权的转移是在施工企业内部,对象只限于施工企业内部机构或职工。

          

三、规范的内部承包应当予以保护

相较于以内部承包之名行非法承包之实的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规范的内部承包具有以下明显的特征:

1、施工企业与内部承包人存在真实的劳动合同关系,有相应的履行劳动合同的证据,如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工资发放表、考勤表、工作证等。

2、施工企业对内部承包人提供人力、资金、技术、设备等生产资料支持,对施工过程和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

3、内部承包人在施工企业统一财务管理制度下独立核算,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盈亏。

4、施工企业对内部承包人对外代表施工企业履行职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施工企业将承包工程交与给下属机构或职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双方订立的承包合同实质上是企业经营权承包,只不过不是对外承包,而是对内承包而已。双方因为工程款、工期、质量或违约责任等发生争议,按照《民法典》第二条的规定,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以施工企业和内部承包人存在隶属关系为理由拒不受理内部承包纠纷包括劳动争议和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已经不是人民法院的主流观点。遇到不予受理的法院,当事人和代理人可以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和所在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内部承包纠纷的案例、意见,提出“应当依法受理”的明确交涉意见。收到不予受理裁定,可以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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