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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应对疫情之三:正确认识防疫费用和价款调整政策的作用

住建部、各省市政府自20202月至20228月发布的40多份文件,均规定疫情防控费用可以计入工程造价、工程费用变化可以调整,为疫情防控、推动开复提供了有力的指导和支持。但是关于工期、费用、人员、建材上涨等的原则规定如何使用、能否强制适用,我们还要区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防疫费用和价款调整文件是指导性意见。
工程的单价、总价或者计价范围、计价标准,是施工企业基于个别成本与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竞价等竞争方式确定的,是双方协商一致、意思自治的结果。依照合法的程序、参照工程定额或清单报价规范、根据企业成本,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达成的造价协议是典型的市场行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一般不主动干预。
针对疫情和防疫措施造成施工的停滞或效率降低,各级住建部门基于常态化防疫和平衡双方利益的需要,先后出台的疫情防控费用和工程计价调整的文件是行政管理性指导文件,属于建筑行业抗疫过程中处理防疫费用和价格变化的参考意见。因此,防疫费用和价款调整文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正是基于防疫费用和价款调整文件的非强制性,防疫费用和价款调整文件都规定防疫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计入工程造价”或“计入措施费中”,而对于停工损失、赶工费、降效费以及人工材料机械调整等基本上都规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调整”、“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不予调整的由双方协商后签证、签订补充协议”,并强调双方“合理分担”。换句话说,疫情给工程造成的损失,可以由双方参考防疫费用和价款调整文件规定的原则和标准协商确定,不是必须按照防疫费用和价款调整文件执行。
从这个角度讲,防疫费用和价款调整文件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协商谈判的依据和标准,离开这些文件就失去了正确的方向和参照物。
二、防疫费用和价款调整文件是法院判决说理的参考。图片防疫费用和价款调整文件作为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性意见,不属于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的范畴,不能作为裁判依据来使用。但是,不能由此得出法院判决和防疫费用和价款调整文件无关的结论。事实上,法院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受防疫费用和价款调整文件的影响。
第一、省级以上人民法院针对防疫费用和工程价款的调整出台指导意见时,该地区住建部门关于新冠疫情损失的范围、程度以及影响的文件一般会列为重要研究对象,其中科学的认识方法、判断标准和处理原则和幅度等成熟内容可能被吸收到法院指导意见中,间接成为判决的依据。
第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案件时,查明损失与新冠疫情的因果关系、损失的归责性以及认定损失程序的合规性等要素时,应当以住建部门制定的指导性文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人民法院按照情势变更制度或者公平原则的要求查明疫情造成的工程损失时,一般需要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评估按损失数额,而住建部门制定的指导性文件是司法鉴定机构不可缺少的的鉴定依据。
第四、极少数法院直接参照住建部门制定的指导性文件中的标准或数额作出判决。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甘民终455号,2021.12.20 裁判。
裁判观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中规定: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在本案中,**公司于202033日制定了《甘肃春光新天地农产品展销中心69#楼复工方案》和《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并报监理公司和**公司审批同意,且附有疫情期间施工人员名册及考勤表,经鉴定疫情防控费用193955.47元,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规定,该疫情防控费用应全部由**公司承担,**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
三、两点建议

1、要准确把握建设工程所在地造价调整、损失分担的具体信息和规定,灵活掌握使用,避免把其他省市的停工损失分担、人工材料机械调整等规定生搬硬套到工程所在地,贻误索赔机会,造成不必要的讼累。

2、以防疫费用和价款调整文件作为依据提起诉讼和仲裁之前,最好单方委托建设造价鉴定机构作出疫情损失鉴定意见,为自己的损失依据、参照标准以及损失数额提供直观证据支持,加大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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