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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应对疫情之二:疫情损失应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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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给工程建设带来各种各样的阻碍,造成防疫费用、停窝工损失、设备材料的闲置费用、采购材料设备合同违约金和管理费用等各种损失,最终都需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承受。这些损失要按照合同约定、行业惯例和法律规定,在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之间合理分担,避免损失完全由一方承担。
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损失。
《民法典》赋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尊重当事人达成的一致协议。只要双方对于损失承担的比例、方式和时间等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规定,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照约定承担各自损失的直接依据
二、各地防疫文件规定疫情期间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费用。

3年来,住建部和全国各省市政府一直持续发布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系列文件,对疫情导致的工期、费用、人员、建材上涨等系列问题做出原则规定。其中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损失和费用主要有:
1、疫情防控费用,包括防控物资费、防控人员费和防空临时设施费等;
2、停窝工损失,包括现场施工机械停滞费、现场工人的工资及周转性材料的维护和摊销费;
3、建设单位要求赶工增加的赶工费;
4、施工降效费,包括人材机和管理人员利用率降低、消耗量增加产生的费用。
三、参照工程建设行业交易习惯,疫情期间施工企业承担的费用。

近年来,多数地方和法院将《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视为建设工程行业的交易习惯。在防疫文件对疫情期间施工企业承担损失范围和比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交易习惯确定。以下损失或费用可由施工企业承担:
1、施工企业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
注:北京市、广西自治区等地的文件有类似规定。
2、施工企业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3、施工企业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的管理费;
4、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
四、疫情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可以协商承担的费用。
1、人工、机械和材料价格的上涨,是双方协商分担的最主要费用;

2合同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的,考虑疫情影响,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可协商调整;
 3、复工费用;
4、材料设备采购合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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