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不是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不是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
日前在互联网上发现一份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下称“暂行意见”)作为裁判依据的判决书。通过威科先行软件查询,竟然发现四级人民法院的200多件类似判决。经统计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先后指出该“司法解释并不存在”,及时纠正了下级人民法院的适用法律错误。在再审申请人河南顺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8)最高法民申124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申明“顺豪公司所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并非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不作为裁判依据。”在再审申请人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再审申请人黔南州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一案【(2020)最高法民再32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强调: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富源公司所主张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并非本院发布的文件,亦不存在该“司法解释”。在再审申请人郑州市骨科医院与被申请人张瑞、康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最高法民申187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申明:经查,骨科医院据以主张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并非颁布实施的合法有效的规定。上述三案分别于2018年5月31日、2019年5月8日和2020年11月20日做出,最高人民法院三次在裁判文书中正式申明“《暂行意见》”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文件,不存在这一“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但是,期间错误引用“《暂行意见》”说理的当事人源源不断,引用“《暂行意见》”陈述裁判理由、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文书大量存在。引用不存在的“司法解释”说理、裁判,它损害了法律共同体的形象,破坏了司法权威,亵渎了法律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