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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设计 预防建设单位拖延竣工结算

施工企业将竣工工程交付建设单位后,最担心的就是建设单位对竣工结算拖延审核。工程款纠纷大多是因建设单位拒绝结算或拖延结算而起,如何在施工合同的各个环节促使建设单位及时结算,对施工企业依约收取工程款、提高经济效益至关重要。为此,律师建议施工企业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强对结算审核的管理:

一、明确约定施工企业申请竣工结算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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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格(包括验收合格、视为合格)并交付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负有结算和支付后续价款的义务。为避免出现建设单位以不具备竣工结算条件为由拒收施工企业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双方可以明确约定施工企业申请竣工结算的条件。包括:

1、明确约定提交竣工计算的前提: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擅自占用工程或者施工合同解除等;

2、明确约定提交竣工结算的时间:自施工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擅自占用工程或者施工合同解除等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提交竣工结算书;

3、明确约定视为竣工结算送达的条件:拒收邮件、工程部代收、监理公司代收和下述机构代收等。

二、明确约定施工企业应当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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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在提交竣工结算书的同时,还需要提交支持结算书的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因为建设单位以施工企业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不全为由,拖延结算甚至拒绝结算的情形并不鲜见,双方有必要对施工企业提供的结算资料类别和具体名称予以约定。主要的结算资料包括:

1、施工成果:竣工图

2、施工协议: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协议书

3、施工图纸:施工图、图纸会审纪要

4、施工变动:设计变更、签证、工程联系单和工程洽商记录

5、施工记录:工程专题会议纪要、隐蔽验收记录、实验报告、检验报告

6、施工材料:工程材料、设备看样、选型、定板确认表和单价审核单

7、甲供材:收货验收签收单

8、开竣工报告: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9、结算书:施工企业送审结算书、工程量计算稿和工程结算申请表

10、根据工程性质应具备的其他必要资料

三、约定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结算书的审核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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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优势地位和拖延付款目的,许多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企业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对竣工结算的审核持消极态度,能拖就拖,搞得建设单位苦不堪言。为解决困扰施工企业的这一痼疾,在投标、洽谈付款条件、商定合同条款以及签订合同时,施工企业就应当重点考察建设单位的经济实力和付款意愿,对作为付款前置条件的结算审核进行严格、具体的约定,包括审核期限、逾期不审核的违约责任以及以施工企业送审价为准等,防止不诚信的建设单位在占用工程后对竣工结算消极应付。

四、争取在合同中约定“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施工企业送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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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合同约定建设单位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以施工企业送审价为准。这一规定是对诚实守信施工企业工程款结算的最有力保护,施工企业应当尽力争取适用。为了减小工程款不能及时回收或不能足额回收的风险,施工企业应当和建设单位对付款审核期限详细协商,分清各自自愿承担的风险,做出逾期答复则以施工企业送审价作为竣工结算值的约定。

五、慎用以第三方审计结论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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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竣工结算,双方约定工程价款以第三方审计或行政审计为准的并不少见。但是,审计常常出现审计单位选择、审计费用承担、审计结论认定程序以及审计结论效力等等方面的争议,结果往往是耗费时间、金钱审计,但审计结论不被双方或法院、仲裁机构认可,对确定工程造价无益。尤其是在行政审计约定效力被否认的情况下,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更应当慎重。

即使必须以第三方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双方也应在合同中明确第三方审计单位的选择方式、审计费用负担、审计结论对各方生效的条件和期限,而不能草草约定“以第三方审计结论为准”。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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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宁律师  山东科技大学法学专业,学士学位。

2015年9月进入山东海右律师事务所以来,致力于建设工程类法律研究,曾办理多起省内知名建设工程案件,此外于医疗事务、金融借款、商品房买卖及传统民事等领域亦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办理相关案件百余起,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

张律师思维灵活,不拘泥于死板的工作方式,自执业以来为包括房地产、食品药品、医疗服务、金融服务等领域在内的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在日常商事活动和纠纷解决方面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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